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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转让合同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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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转让合同6篇

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篇1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 )

住所: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 )

住所: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就年日在(地点/城市)订立。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整体资产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万元整体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整体资产。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十五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整体资产。

第二条、 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整体资产是甲方合法拥有的整体资产,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整体资产,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整体资产后,其在而转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第三条、 盈亏分担:

本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投资人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分享本企业利润与分担亏损。

第四条、 费用负担: 本次整体转让有关费用,由(双方)承担。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 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 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 由于一方或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 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1、 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 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 企业名称 )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篇2

出让方: 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站住房资产转让给乙方之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使双方遵照执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向乙方转让标的为:甲方持有的南阳河电站、九冲河电站及仓坪河电站的住房资产,其中:南阳河电站住房账面原值100.15万元、九冲河电站住房账面原值189.15万元、苍坪河电站住房账面原值92.32万元,共计381.62万元;没有计提折旧。

二、双方的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法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2、甲方合法持有南阳河电站、九冲河电站及仓坪河电站的住房资产;

3、甲方承诺本次向乙方转让的电站住房未向任何第三人设置担保、质押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权益,亦未受到来自司法部门的任何限制;

4、甲方承诺其本次向乙方转让电站住房事宜已得到其有权决策机构的批准;

5、甲方承诺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有关的电站住房转让手续;在有关手续办理完毕之前,甲方不得处置电站住房,并不得以电站住房所有权为他人提供担保、抵押。

6、甲方知道上述电站住房由兴发股份的电站职工工作食宿占用。因急需维修改造,及维护兴发股份电站资产的完整性和统一管理,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

(二)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法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2、乙方承诺其本次受让电站住房事宜已得到其有权决策机构的批准;

3、乙方知道上述电站住房由兴发股份的电站职工工作食宿占用。因急需维修改造,及维护兴发股份电站资产的完整性和统一管理,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合同。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

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篇3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全体股东自愿,将甲方全部资产转让给乙方,有关转让事项双方订立合同条款如下:

一、转让费共计人民币 元。

二、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乙方支付给甲方转让费 元,余款 元,待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乙方在支付第一批转让款的同时,甲方应将审计报告书中所列全部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移交给乙方。双方代表在资产移交清单上签字后,乙方取得全部甲方移交财产的所有权。

四、甲方应协同乙方将甲方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乙方指定自然人,同时应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依法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及原股东对公司转让给乙方之前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方应保证除审计报告列明公司所欠债权债务外没有其它债权债务,若有由甲方及其原股东全部承担。

六、甲方及其原股东对依照本合同转让给乙方的所有财产权属保证真实合法,没有任何权利、权属争议纠纷,若因此原因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或使乙方无法正常经营和本转让合同由此失效,甲方及其原股东将赔偿乙方因履行该合同而直接投入款项总额的2倍予以补偿。

七、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同第三人签订的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随本转让合同生效之日全部终止,确实需要延续的,由乙方对原协议、合同进行书面确认或重新与第三方签订。

八、本合同生效后,甲方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及使用权均归乙方所属,甲方应无条件向乙方移交房屋、土地权属证、企业

九、因本转让合同所产生的税费等支出,按法律规定由各方自行承担,法律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十、合同生效后,甲方应积极协调企业厂区内外围环境,确保乙方水、电路畅通,与周边单位、人员和谐,若因甲方与周边环境纠纷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乙方经济损失,甲方及其原股东应予全额赔偿。

十一、本协议签订生效后,若甲方违反协议,应支付乙方转让款10%的违约金给乙方;若乙方违反协议,亦应支付给甲方转让款的10%违约金。

十二、甲方出具委托书,指定 为全权代理经办人,具体与乙方接洽,负责经办履行合同相关事宜。

十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或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篇4

甲方:----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为壮大林业经济,搞好林业综合开发,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新洲洲滩地土地转承包经营及林木资产转让事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土地面积、座落地点及面积

1、甲方将新洲洲滩地土地面积 亩(甲方《林权证》面积,含湖北华林公司租赁的土地 亩,具体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超出 亩的,以亩计算,不足的按实际测量面积计算)全部转承包给乙方。转承包地块的四至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具体座落地点和四至详见鄂城林证字(--)第000671号《林权证》中新洲综合林场平面图。

2、新洲洲滩地属长江流动沙洲滩地。承包期间,新洲洲滩地土地面积减少达总面积的%以上时,承包金应按土地减少比例作相应下调;因自然原因或乙方的开发引起的土地面积增加,承包金不作增加。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 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湖北华林公司租赁的--亩土地承包期限为--年元月一日起至20__年 月 日止。

三、土地承包金、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的确认与付款方式

1、土地承包金的确认

双方商定,土地承包金按每年 元/亩计算,土地总承包金为 元,其中;

(1) 年至 年,四年的承包金额为 万元( 元/亩 亩- 年)

(2) 年至 年,每年的承包金额为 元( 元/亩- 亩)

2、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的确认

(1)甲方同意将新洲洲滩地上属甲方所有的林木资产一次性转让给乙方,总转让费为 万元,其中,中熟林暂按 m3计算,作价 万元( 元/m3),中幼林按株计算,作价 万元( 元/株)。中熟林实际蓄积量由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确认。评估工作在合同签订后20天内完成。评估费用由乙方承担。如评估蓄积量与暂定的m3有差异,则差额部分蓄积的价款在下面第三款第一条中支付余款时作相应增减。

(2)甲方同意将属甲方所有的其他资产如房屋、机械设备(详见财产清单)一次性折价转让给乙方,转让价 万元(按原值50%折旧计算)。

3、付款方式

(1)乙方应付的 年至 年四年的土地承包金、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共计 万元,该款乙方于甲方负责将新洲洲滩地的《林权证》变更并交给乙方的同时付款万元,余款542.1万元乙方自收到变更《林权证》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自 年起每年度的土地承包金 元,乙方应于当年的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时收取土地承包金及资产转让费;

2、承包期间,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周边关系;

3、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新洲洲滩地土地使用权、林木资产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4、承包期间,甲方不得将新洲洲滩地土地使用权向第三方作任何处置,如转包、转租、抵押、作价入股等;

5、甲方与土地所有者(发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为承包方应履行的义务仍由甲方自行承担;

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篇5

出让人:(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受让人: (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签订地点:中国

鉴于:

一、甲方按《信托贷款合同》(编号:)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 亿元信托贷款,并同意向乙方部分转让甲方在该《信托贷款合同》项下

本金为 亿元(放款日期为 年 月 日)的贷款债权(下称信贷资产,具体情况见本合同第二条《信贷资产转让标的清单》);

2.乙方同意用自有资金受让甲方合法持有的信贷资产。

甲乙双方就信贷资产转让事宜,根据我国《信托法》、《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充分协商,自愿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一)本合同所称信贷资产转让,系指出让人将其持有的金融信贷资产按约定的价格、方式出让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约定价格支付受让价款,取得金融信贷资产。

(二)本合同所称信贷资产为普通企业贷款。

(三)本合同所称债务人商业信用风险,系指信贷资产合同主、从债务人因无力偿付、拒付、延期支付信贷资产合同项下债务而出现的商业信用危机。债务人无力偿付,指法院已宣告债务人破产,或债务人已接到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的判决或裁定,或已由法院委任的清算人或破产接管人接管,或债务人已作出将其全部资产用于清理债务的安排,或债务人的债权人已接收债务人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债务人出现关、停、并、转而无力偿付债务;拒付,指经债权人提示付款(如催收),债务人未按时支付信贷资产合同项下款项;延期付款,指债务人未按信贷资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应付款项,但经债权人同意的除外。

(四) 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变卖费等。

(五)银行营业日,系指银行通常开门营业之日,不包括星期六或星期日或其它法定节假日。

六、本合同所称《信托贷款合同》系指甲方与 于 年 月1 日签署的《信托贷款合同》(编号: )。

第二条 转让标的

信贷资产转让标的清单

主债务人名称 转让贷款本金数额(人民币) 贷款年利率 期限 主要债权凭证

合同凭证 其它凭证 主合同编号及名称 从合同编号及名称无

第三条 转让价款

甲方同意将上述信贷资产按以下《信贷资产转让价格清单》所列价格转让给乙方:

信贷资产转让价格清单

转让标的 转让价款 贷款利率

债务人名称 合同编号及名称 转让信贷资产本金金额

编号: 人民币 亿元 人民币 亿元

第四条 转让价款和相关费用的支付

乙方将转让债权本金金额叁亿元划入甲方以下指定账户: 账户名:

账 号:

开户行:

自乙方将相应的转让债权本金转让价款划入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该部份贷款债权及与之相关的一切从权利和义务无条件转归乙方享有。 甲方有权收取转让费,转让费为转让债权本金金额的 %/年,计算公式:转让债权本金金额× %×实际存续天数/360。

第五条 受让人收取债务人利息、罚息的方式

自债权实际交割之日起,乙方授权甲方按原《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向债务人收取本金、利息和罚息,并在收到上述本金、利息、罚息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扣除转让费后的本金、利息、罚息划入乙方指定的以下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甲方有权直接扣收实际交割日之前甲方有权收取的相应利息。

第六条 债权凭证移交

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转让债权交割日,将下列《信贷资产债权凭证清单》所列权利凭证移交,移交方式选择以下方式:

将加盖甲方公章的信贷资产债权凭证复印件移交乙方占有。 信贷资产债权凭证清单

序号 合同凭证 借据凭证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1 编号: 信托贷款合同 借款借据

第七条 转让债权的交割日期

本合同项下转让债权交割日为 年 月 日。在上述交割日当日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将转让价款划至甲方指定账户内,甲方应将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债权凭证移交乙方占有。

自上述转让价款划付至甲方指定帐户之日起,甲方在本合同第二条约定项下的贷款债权转让与乙方持有。乙方没有在交割日当日支付债权本金转让价款的,从应付未付之日起,按未付价款0.5‰/天计违约金。

第八条 转让通知

乙方同意甲方无须向《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及担保人通知本协议项下贷款债权转让事宜。

第九条 债务人商业风险的承担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甲方对债务人的商业信用风险按以下方式承担责任。

甲方对债务人的商业信用风险不承担担保责任,即债务人在信贷资产转让后出现商业信用风险,致使乙方得不到足额或部分清偿,乙方也无权对甲方追索,不能另行要求甲方承担偿还债务的风险。该商业信用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瑕疵担保义务

甲方在此保证其转让给乙方的信贷资产符合以下条件:

(一)信贷资产合法、真实、有效;

(二)依《信托贷款合同》性质和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可以转让的;

(三)《信托贷款合同》当事人并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得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等限制性条款;

(四)合同权利不存在权利限制。

第十一条 信贷资产的再转让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本合同项下转让的信贷资产受让人有权将本合同项下信贷资产再次转让给其他具备资格的第三方。

第十二条 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金融机构,持有有效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者《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可以依法从事信贷资产业务,具备转让信贷资产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甲方已获得签署本合同所必须的内部授权,不违反适用于甲方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三)甲方已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债务的真实情况,未隐瞒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未提供任何虚假情况。

(四)甲方保证此前对债务人未行使解除权、抵销权、变更权、中止权及终止权,即便行使了某一项或多项权利,也不构成对转让债权的损害,并已如实告知乙方。

(五)甲方此前未在转让债权上设置债务负担,也未曾免除债务人上述转让债权。

(六)甲方保证本合同第六条项下债权凭证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七)甲方保证此交易价款为公平的市场价格。

二、乙方声明与保证

(一)乙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金融机构,持有有效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者《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可以依法从事信贷资产业务,具备受让信贷资产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乙方已获得签署本合同所必须的内部授权,不违反适用于甲方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乙方已经全面、审慎审查受让信贷资产状况。

第十三条 保密

本合同甲乙双方当事人对于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事项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有关事项向除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披露,但是因以下情况所进行的披露除外;

(一)基于本合同第八条约定,履行转让通知义务,向相关债务人披露;

(二)给在正常业务中所雇用的审计、律师等工作人员;

(三)该等资料和文件可由公开途径获得或者该资料的披露是法律法规要求;

(四)向法院或者根据任何诉前披露程序或类似程序的要求,或根据所采取的法律程序所进行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披露。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均应负责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并支付另一方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另一方可按转让债权金额的 0.05 %收取违约金。

第十五条 通知

本合同项下甲、乙双方的各项通知、要求或其它通信应采取书面方式,并应送达或发至下列有关方的地址或电话号码或传真号码,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电话号码或传真号码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 甲方:

收件人: 通讯方式:

乙方:

收件人: 通讯方式:

第十六条 法律适用

有关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任何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其司法解释。

第十七条 管辖

本合同项下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级别管辖规定的前提下,双方约定将按照下列方式解决:

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分别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 文本

本合同正本壹式 肆 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副本若干份,分送有关各方。

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年 月日 (签字):

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篇6

甲方(转让方):浙商银行

法定地址: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邮编:310005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蔡惠明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乙方(受让方):

法定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鉴于:

甲方、乙方均为依法成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拟开展同业间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为明确双方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中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于二○○六年 月 日在 (地点)签署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非在本合同其他条款中另有约定,否则下列词语的含义应解释为:

(一)信贷资产转让日:是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4款约定将信贷资产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之日,即20xx 年7月 日;

(二)借款合同:是指本合同附件2-1所列借款合同和对借款合同及其条款的修订、补充或其他更改;

(三)担保合同:是指本合同附件2-1所列担保合同和对担保合同及其条款的修订、补充或其他更改;

(四)借款人:是指本合同附件2-1所列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

(五)担保人:是指本合同附件2-1所列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

(六)工作日:是指银行对外受理一般对公业务的银行工作日,不包括中国法定节假日和星期六、星期日。

第二条 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是指甲方在借款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全部未到期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尚未到期的借款本金人民币 元、相应利息及其他与债权相关的权利)及甲方在担保合同项下对担保人享有的全部权利和利益(以下简称信贷资产)。

第三条 信贷资产的转让价格

本合同项下信贷资产的转让价格为3个月银行承兑汇票利率上浮5%。

第四条 信贷资产转让

(一)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关于信贷资产的全部文件(下称信贷资产转让文件)复印件送达乙方,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2.借款借据;

3.乙方认为甲方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信贷资产的文件。

(二)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送达的前款所列全部信贷资产转让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文件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接受该笔信贷资产的转让。

(三)乙方经审核,如同意接受该笔信贷资产转让的,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经审核,如不同意接受该笔信贷资产转让的,应及时通知甲方,本合同自动终止,乙方无须就此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户 名:浙商银行

开户行:

账 号:

自信贷资产转让价款全额付至上述账户时起,本合同项下的信贷资产即转由乙方享有。

第五条 相关费用及其支付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转让安排费、代理费等相关费用(共计)的计算公式为:

(借款合同利率-转让利率)×转让金额×实际天数/360天 上述费用的支付时间及方式为: 在每季度付息日或还本付息日,由甲方在向借款人收取的利息以及本息中扣除

第六条 信贷资产转让后采取以下第(二)种方式管理。

(一)乙方自理

本合同项下的信贷资产转让给乙方后,由乙方行使甲方在原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自行向借款人收取本息,但乙方在行使相关权利时如需甲方提供必要协助的,甲方应无条件配合。

(二)甲方代理

1.乙方委托甲方代为管理信贷资产项下的权益,授权甲方代理收取借款人应付的本息。

2.甲方在代理管理信贷资产项下权益期间,应当:

(1)忠实履行各项代理职责,及时、合理的行使乙方在信贷资产项下的各项权利,保障乙方权益不受损害;

(2)将自借款人和/或担保人处收到的任何文件和资料及时送达乙方;

(3)将借款人和/或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等状况及时通报乙方;

(4)严格按本合同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和/或担保人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在收到或获悉借款人和/或担保人违反借款、担保合同的事件或情况后3个工作日内通报乙方。

3.在甲方代理管理信贷资产项下权益期间,当信贷资产将受或已受损失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信贷资产损失的发生或扩大。

4.甲方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付息方式及时向借款人收取利息,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及时扣除相关费用并在收取利息后2个工作日内将按转让利率计算所得的利息支付至乙方指定的以下账户: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5.在甲方代理管理信贷资产项下权益期间,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应付利息逾期支付,乙方有权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向甲方计收逾期期间的复利;对乙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有权在甲方代理管理信贷资产项下的权益时,对甲方管理信贷资产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有权终止对甲方的委托自行管理信贷资产。

第七条 追索权

(一)甲方转让给乙方的信贷资产到期时,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和/或担保人未按担保合同约定主动承担担保责任的,乙方有权就未偿还贷款本息向甲方追索。

(二)乙方根据前款规定行使追索权,适用以下第2种方式:

1.限额追索

甲乙双方确认,甲方仅在 (注:具体额度由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决定)的限额内对乙方未得到偿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偿还责任。

2.全额追索

甲乙双方确认,甲方应对乙方未得到偿还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偿还责任。

(三)自信贷资产转让日起至信贷资产到期日止的期间内,如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执行本协议,并就全部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向甲方进行追索:

1.借款人或担保人以其对甲方的其他权利对信贷资产提出抵销、索赔、留臵、其他扣减、仲裁或诉讼等;

2.借款人或担保人存在通过改制、合并、分立、破产、转移财产和抽逃资金等形式恶意逃废债务的情形;

3.甲方故意隐瞒或未如实向乙方通报借款人和/或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等状况;

4.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信贷资产转让文件等;

5.存在对甲方商誉、业务活动、财务状况和本合同项下的履行能力可能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诉讼、仲裁或任何政府部门的强制性执行措施;

(四)乙方按本条约定向甲方追索时,可以向甲方送达信贷资产追索通知书(格式见本合同附件2-2),要求甲方根据追索通知书的要求偿还乙方尚未得到偿还的信贷资产本息。甲方应无条件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将相应款项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五)甲方按乙方要求承担偿还责任后,乙方应当将甲方所承担偿还责任对应部分的信贷资产债权转回给甲方。对于其他未转回给甲方的信贷资产债权,乙方有权继续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

第八条 声明和保证

(一)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1.就开展本合同项下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甲方已取得有关政府部门及监管机构的批准;

2.就开展本合同项下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甲方已获得批准或授权;代表甲方签署本协议的签署人已得到甲方有权机关的正式授权,有权代表甲方签署本协议;

3.截止至转让日,信贷资产不存在任何未向乙方披露的瑕疵、争议或纠纷;

4.信贷资产转让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遗漏、隐瞒任何可能导致乙方误解或给乙方权利和(或)利益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或不利影响的事实或情况;

5.借款、担保合同项下没有禁止信贷资产转让的约定;

6.信贷资产不受借款人或担保人以其对甲方的其他权利所主张的抵销、索赔、留臵或其他扣减等;

7.甲方已全面、充分、适当地履行了其在借款、担保合同项下全部责任和义务;

8.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人的债务责任和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均不发生任何变化;

9.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与借款人、担保人对借款或担保合同做出任何形式的变更或修改;

10.截止至信贷资产转让日,借款人、担保人没有拖欠借款合同项下已到期的任何款项,也不存在其他违反借款、担保合同的行为;

11.甲方未将该信贷资产转让给其他第三方或在该信贷资产上设定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权益或第三方权益;

12.截止至信贷资产转让日,不存在任何对甲方商誉、业务活动、财务状况和本合同项下的履行能力可能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诉讼、仲裁或任何政府部门的强制性执行措施;

13.在本合同项下的信贷资产转让完成后,如发生或可能发生任何对甲方财务状况或本合同项下的履行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时,甲方应于发生之日起(含该日)3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4.甲方负责办理信贷资产转让文件在有关部门的变更手续和借款合同项下担保物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并承担因此发生的各项费用;

15.甲方将尽力督促借款人、担保人全面、及时履行其在借款合同和/或担保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二)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1.就开展本合同项下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乙方已取得有关政府部门及监管机构的批准;

2.就开展本合同项下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乙方已获得批准或授权;代表乙方签署本协议的签署人已得到乙方有权机关的正式授权,有权代表乙方签署本协议;

3.没有承诺接受或代为履行甲方在借款、担保合同项下的任何和一切义务;

4.乙方承担与信贷资产转让相关的安排费、代理费等费用。

(三)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的上述声明与保证将持续有效。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或承诺、保证的,均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二)任何一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应当支付的价款、利息、违约金的,除应支付相应款项外,对于逾期支付的金额还应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每日0.01‰的比例支付违约金。守约方有权从违约方在守约方开立的任何账户内直接扣收相应金额的款项。

(三)一方违约致使守约方采取仲裁或诉讼的方式实现债权时,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此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甲方违约致使信贷资产转让不能进行或无效时,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已支付的信贷资产转让安排费、代理费等费用;乙方违约致使信贷资产转让不能进行或无效时,乙方已支付的上述费用不予退还。

(五)如因一方泄露有关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十条 保密条款

(一)双方保证保守因信贷资产转让而知悉的有关双方或借款人/担保人的商业秘密并防止任何形式的泄露,但因以下原因除外:

1.因非本方原因使保密信息已经进入公知渠道;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予以披露; 3.根据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行政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应予以披露。

(二)除本合同双方(包括与本合同有关的关联单位)及其委托的负有保密义务的咨询顾问单位外,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其他单位和人士透露本合同的任何内容。

(三)任何一方对外泄露有关商业秘密的行为均视为重大违约行为。

(四)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本条款继续保持其原有效力。

第十一条 权利义务的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或义务。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

(二)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应通过下列第 2种方式解决纠纷:

1.向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所涉及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修改

(一)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条款。如需对本合同条款做必要修订、补充或其他更改的,应经双方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

(三)本合同中任何条款和内容被确定为无效或不能执行,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和执行。

(四)本合同对签约双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通知和送达

(一)除非双方另行约定,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应采取中文书面形式。

(二)双方按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以派专人递送、邮政特快专递、挂号信等方式送达,送达文书应当列明收件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联系人。

(三)任何一方发出的文书在到达收件方时即为送达。对是否送达有争议时,以收件方签章的回执、邮政部门的查询回单为准。

(四)任何一方如果注册地址或者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前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原地址或联系方式发出的文书,即使变更方没有收到,仍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

(一)本合同用中文书写,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和补充合同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生效后,此前双方就该信贷资产转让所达成的合同、协议约定的有关内容与本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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