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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申请书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地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安定团结,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
处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处理林权争议,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
第四条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在林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他生产活动。
第二章 处理依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第七条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下列证据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一)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
(二)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
(三)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
(四)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
(五)对同一起林权争议有数次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
(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
第八条土地改革后至林权争议发生时,下列证据可以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参考依据: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时,该单位的总体设计书所确定的经营管理范围及附图;
(二)土地改革、合作化时期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三)能够准确反映林木、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有关凭证;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能够确定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第九条土地改革前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凭证,不得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或者参考依据。
第十条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同一起林权争议都能够出具合法凭证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按照双方各半的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其权属。
第十二条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其权属,但明知林地权属有争议而抢造的林木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报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备案;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
第十四条林权争议由当事人共同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负责办理具体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申请处理林权争议的,申请人应当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现状,包括争议面积、林木蓄积,争议地所在地的行政区域位置、四至和附图;
(三)争议的事由,包括发生争议的时间、原因;
(四)当事人的协商意见。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在接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组织办理。
林业申请书篇2
省林业厅:
根据x区林业局六金林[xxx6]121号请示,xx市x区xx河水库工程由xx市x区水利局实施建设。该项目位于横塘岗乡杨岩村境内,项目建设将有效解决横塘岗乡、施桥、双河、张店等乡镇约11.6万人口饮用水水源问题,解决了8220亩的灌区灌溉问题,改善张家店河枯水期用水紧张情况,改善区域生态环境,发展旅游产业,促进经济发展,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下游防洪标准,具有供水、灌溉、生态环境保护等综合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十分显著。xxx6年3月22日,国家水利部《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复核列入《全国小型水库建设实施方案》项目的通知》(办规计〔xxx6〕61号)和xxx6年5月30日,xx市x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xx市x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的批复》(金发改农经[xxx6]90号)批复同意该项目建设。
受项目用地单位委托,xx省绿满地生态林业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勘验并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经实地调查,该项目拟永久使用林地总面积12.1505公顷,项目拟永久使用按林地保护等级划分:林地保护等级II级林地9.9866公顷,Ⅳ级保护林地2.16390公顷;按权属划分:均为集体林地;按森林类别分:均为乔木林林地;按林种分:防护林林地9.9866公顷,用材林林地2.1639公顷。
项目拟永久使用林地涉及国家级公益林9.9866公顷,不涉及省级公益林和退耕还林林地,所涉及的国家公益林已经履行调减手续。按照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规定,用地单位与横塘岗乡杨岩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使用林地补偿协议,项目使用林地涉及的x区林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用地进行了公示,均无异议。
经x区林业局派员现场查验,目前该项目无未批先占林地及采伐林木行为,项目建设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及风景名胜区,项目区无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x区林业局制定了拟使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措施,并承诺及时恢复森林植被。经我局初步审查,该项目使用林地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规定,我局研究同意申报,使用林地定额在省级预留定额中解决。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xx市x区xx河水库工程使用林地申请材料一并上报,请予审批。
特此请示。
二〇xx年九月七日
林业申请书篇3
县人民政府:
县位于xx山之南,xx江中游,土地总面积xxx公顷,占全省总面积的xxx%.全区现辖xx个乡(镇),共有37个居委会,8xx个村委会,15xx个居民小组,1xx个村民小组。末,全县总人口11xxx万人。
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对于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促进县林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按照《省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xx政办函[]77号)省林业厅《关于开展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的通知》(xx林资[]1x号)等政策文件的规定,我县从xxxx年xx月开始组织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于xxxx年xx月完成林地落界任务,xx月完成《省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xxxx年)》(以下简称《规划》)的编制,《规划》经过多次审议修改,已经县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规划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环保局、县旅游局、县农业局、县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和省林业厅资源林政处、衡阳市林业局的.有关领导、专家的评审,一致同意通过《规划》。现按《规划》的审批程序规定,特申请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复《省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专此请示,请予批示。
申请人: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林业申请书篇4
省林业厅:
xxx村农业园建设项目由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投字〔xxx3〕114号)批准。项目施工过程中使用了x村镇部分林地,未按相关规定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属于非法侵占林地行为。
xxx村农业园建设项目的业主是xxx村农业园。受用地单位委托,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编制了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黟县林业局编写了《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经实地调查,该项目非法侵占x村镇集体林地面积0.1667公顷,均为防护林,属于退耕还林林地,无立木蓄积。
黟县林业局对拟使用林地异地植被恢复作出了承诺和设计。项目拟使用林地保护等级为四级,符合黟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项目实施区不在保护区范围,也不在特种用途林和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内,项目实施区域内未发现有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
针对项目违法未批先占使用林地,黟县森林公安局已进行查处(黟林x林罚决字〔xxx5〕第5号),现按照相关程序,将项目使用林地进行上报申请。
该项目征占用林地申报材料齐全,属于处罚项目补办林地征占用手续,在对项目占用征收林地申报材料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我局拟同意其补办使用林地手续。
项目使用林地上报使用xx市定额。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xxx村农业园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申报材料报上,请予审批。
特此请示。
xx市林业局
xxx5年11月19日
林业申请书篇5
省林业厅:
庐江县锦昌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200万件汽车零部件项目,已经庐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备案。该项目系招商引资项目,根据规划需使用我县泥河镇泥河社区集体林地2.5083公顷。经审查,拟使用林地非国家、省级公益林地,不涉及退耕还林林地,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已审核通过,现随文上报申请使用林地材料,请予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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